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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聲請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16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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