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7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 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新臺幣2,000元 ;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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