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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天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冠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ㄧ、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ㄧ、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ㄧ、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ㄧ、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ㄧ、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7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8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10月31日 500,000元 39,512元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8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7月29日 500,000元 113,400元 113年6月29日 113年6月30日 2 110年9月3日 500,000元 28,936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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