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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
    林世雄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502號 聲 請 人 林世雄 相 對 人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經提示 ,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750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2年10月17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2年10月17日 2 112年10月17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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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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