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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聲請人
志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相對人
楊德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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