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
    邱驛崴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90號 聲 請 人 邱驛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極光天氣晴股份有限公司、蕎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勝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