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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抗告人
張慈慧即布達佩斯實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司票字第844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

二、因抗告狀狀尾抗告人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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