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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聲請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
相對人
李進益
相對人
衣志綱
相對人
許懷文
相對人
劉益成
相對人
譚慧豐
相對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友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濬智(即增寶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經董事會推選變更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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