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聲請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
相對人
潘榮璋

潘子乞

潘榮豊

潘美瑛

潘秋月

潘榮鴻

潘榮聰

潘玲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分擔比例均為1/8)。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14,960元  聲請人預納    相對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潘榮璋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子乞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秋月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榮鴻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榮聰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榮豊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美瑛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潘玲娟  14,370元  分擔比例1/8  總      計   114,96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