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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鍾仁祥
相對人
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相對人
蔡柏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相對人「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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