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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聲請人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方素蝶、駿賢國際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須符合於訴訟終結後,始得由供擔保人自行限期催告或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0 年度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98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10 年度存字第71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終結確定,聲請人已催告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行使,為此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准許返還擔保金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提存擔保金980 萬元,聲請假扣押執行,並經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62701 號執行事件調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56號、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07 號之假扣押執行卷,經終局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在案。查本件聲請人已本案部分勝訴確定,於112 年11月14日經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且假扣押執行因保全程序未撤回仍保全中,並未撤銷或啟封。依上揭實務見解,所謂「訴訟終結」,於本件部分本案勝訴之情形為假扣押執行終結而非本案終結,執行法院未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認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為合法,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保全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主張已訴訟終結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並不合法,則其據以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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