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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聲請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代理人
姚良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間之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112年重訴字第350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本件聲請狀僅由代理人姚良龍律師蓋章聲請,卻未附具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於函文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後迄今逾期未補正委任狀,難謂本件經合法代理,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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