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致成
- 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豪律師
- 相對人
- 鄭瑤婷
- 相對人
- 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荌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鄭瑤婷、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040元,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7,0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