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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郭士熏
代理人
郭承澔
代理人
李金堆
相對人
威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季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威芯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勞小字第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8日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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