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盤政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更正後之附件二「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
二、以「附表」列載本件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及細目,並載明於「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