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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陳弘川
相對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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