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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簡奉任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簡奉任 相 對 人 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奉任為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112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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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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