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James Louis Laufman
相對人
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相對人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James Louis Laufman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已清算完結,並經112年10月6日法人股東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12年10月6日法人股東董事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35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股東董事決議錄、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