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2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王志美
相對人
南僑美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志美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已同意由伊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經伊同意,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同意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33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