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
- 抗告人
-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常彬
- 代理人
- 呂瑞貞律師
- 相對人
- 劉淑芳
- 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嗣抗告人於同年5月17日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本院未審酌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而於同年10月30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當,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