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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

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新楣

抗告人
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常彬
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相對人
劉淑芳
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嗣抗告人於同年5月17日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本院未審酌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而於同年10月30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當,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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