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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昌國

原告
A01
原告
A02
被告
A03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A04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原告應繼分合計為1/2(計算式:1/4+1/4) ,依卷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萬6,915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8,458元(計算式:36,915,582×1/2,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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