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0號
- 聲請人
-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良駿
- 相對人
- 張福泰
- 相對人
- 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中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案列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以其目前現金周轉不靈,暫無力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其資力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