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 債務人
- 李成炫(原名李紘璿、李書旻、李嶔宜)
- 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3
月起迄今,投資交易之內容、緣由,及因投資而盈虧之金額
明細。
二、債務人各銀行、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中有來自艾威比資訊開發
公司、宣育企業有限公司、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騰億生
技有限公司、逸盈網路行銷社、方居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翔鶴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款項匯入,請據實一一說明上開公司匯款予債務人之原因。
三、依上開兩項重新據實提出收入及財產狀況說明書。
四、就宏旺當舖之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