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余盈鋒
- 當事人廖柏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債 務 人 廖柏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柏凱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卷第8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21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至18頁)、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0頁)、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21頁、本院卷第8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59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機)車取回強制執行通知函(本院卷第254頁 )、郵局及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02至106、122至204、255至313頁)、借用玉山銀行帳戶切結書(本院卷第328頁 )、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92至100頁)、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10至214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24至25頁)為證,並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1 月27日國署住字第1130122733號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27日北市都企字第1133087805號函、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113年11月26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219608號函、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日保職命字第11313051290號函( 本院卷第32至39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5月15日遠壽字第1140012696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4年5月22日陳報狀、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6日安達客字第1140375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3日保誠總字第1140001001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2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25514號函(本院卷第248、314至318、320、324、330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37歲,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每月薪資收入3 萬8,000元(本院卷第82頁),曾因父親死亡而與其他2人共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死亡給付,並於113年5月28日核付14萬4,425元之喪葬津貼、86萬6,550元之遺屬津貼(本院卷第38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臺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 其必要生活費用。其名下財產僅有郵局及銀行存款共150元 (本院卷第102至106、122至204、255至313頁),相較本件已向本院陳報債權之債務總額已達165萬2,490元(調解卷第27、34、41頁、本院卷第54、56、72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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