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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債務人
蔡美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佩 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2.說明債務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自熱
      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各受領16萬5,000元、11萬1,485元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3.債務人現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二者皆須提出),若無,應說明
      債務人係如何負擔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用。  
  4.提出受扶養人蔡康平、周翠蘭之家族系統表,其所有扶養
      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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