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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謝佳純劉瓊雯黃筠雅

上訴人
郭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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