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毛彥程
- 原告沈寶來即宏億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沈寶來即宏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5,45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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