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沈寶來即宏億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5,45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5,45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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