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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

聲請再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再審聲請人 黃阿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再審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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