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 原告
- 黃耀德
- 訴訟代理人
- 王緯貞律師
- 被告
- 鄭美裡
- 訴訟代理人
- 江玉美
- 被告
- 江李錦
- 被告
- 陳美華
- 被告
- 葉美珍
- 被告
- 蔡煜東
- 被告
- 鄭錦宗
- 被告
- 謝美珍
- 被告
- 陳碧雲
- 被告
- 呂世元
- 被告
- 彭杓
- 被告
- 李阿仁
- 被告
- 周明慶
- 被告
- 龔鳳樁
- 被告
- 游姿青
- 訴訟代理人
- 林泰和
- 被告
- 洪寅龍
- 被告
- 吳傳宗
- 被告
- 吳林淑芬
- 被告
- 黃碧珠
- 被告
- 陳美雄
- 被告
- 曾娓華
- 被告
- 沈嘉琦
- 訴訟代理人
- 詹麗月
- 被告
- 謝琨妹
- 被告
- 方向中
- 被告
- 周清波
- 被告
- 余勝義
- 被告
- 羅素寬
- 被告
- 王定國
- 被告
- 張松偉
- 被告
- 楊慧玲
- 被告
- 簡素良
- 被告
- 百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欽諭
- 被告
- 陳沈麵
- 被告
- 黃耀董
- 被告
- 劉延樹
- 被告
- 周芷竹
- 被告
- 張進發
- 被告
- 鄭素珍
- 被告
- 莊育腕
- 被告
- 蔡建中
- 被告
- 朱美鳳
- 被告
- 黎翠萍
- 兼訴訟代理人
- 黎嘉芬
- 被告
- 黎碧純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昇
- 被告
- 黎曉靜
- 被告
- 林建興
- 被告
- 吳秉益
- 被告
- 陳芝伶
- 訴訟代理人
- 陳宥瑞
- 被告
- 楊浿彤
吳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囑託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279,45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依原告共有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1000分之2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427元(計算式:69,279,450元×23/1000=1,593,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中正 492 1,292 100000分之711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09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18層 第3層:854.35 1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中正段2186建號、面積3,55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