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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
被告
鄭美裡
訴訟代理人
江玉美
被告
江李錦
被告
陳美華
被告
葉美珍
被告
蔡煜東
被告
鄭錦宗
被告
謝美珍
被告
陳碧雲
被告
呂世元
被告
彭杓
被告
李阿仁
被告
周明慶
被告
龔鳳樁
被告
游姿青
訴訟代理人
林泰和
被告
洪寅龍
被告
吳傳宗
被告
吳林淑芬
被告
黃碧珠
被告
陳美雄
被告
曾娓華
被告
沈嘉琦
訴訟代理人
詹麗月
被告
謝琨妹
被告
方向中
被告
周清波
被告
余勝義
被告
羅素寬
被告
王定國
被告
張松偉
被告
楊慧玲
被告
簡素良
被告
百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欽諭
被告
陳沈麵
被告
黃耀董
被告
劉延樹
被告
周芷竹
被告
張進發
被告
鄭素珍
被告
莊育腕
被告
蔡建中
被告
朱美鳳
被告
黎翠萍
兼訴訟代理人
黎嘉芬
被告
黎碧純
訴訟代理人
蘇家昇
被告
黎曉靜
被告
林建興
被告
吳秉益
被告
陳芝伶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瑞
被告
楊浿彤

吳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囑託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279,45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依原告共有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1000分之2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427元(計算式:69,279,450元×23/1000=1,593,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中正 492  1,292 100000分之711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09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18層  第3層:854.35  1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中正段2186建號、面積3,55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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