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葉在崑
- 當事人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志仁、林國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原 告 黃志仁 林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妤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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