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余盈鋒
- 原告黃毅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黃毅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24萬1,03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件於113年9月3日起訴,原告請求自113年9月4日起算之利息,為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4萬1,0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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