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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 原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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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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