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高鴻鈞
- 被告
- 陳鋆忻即陳瑄
- 被告
- 陳石萍萍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康
- 被告
- 陳瑤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陳鋆忻即陳瑄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仁騏之遺產(本院113年度湖司簡調字第488號卷【下稱湖司簡調卷】第7頁)。而被繼承人陳仁騏有如附表「財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限閱卷),自應以債務人陳鋆忻即陳瑄因分割附表「財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9,6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扣除前繳4,190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22號卷第6頁)後,尚應補繳65,61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65,61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又被繼承人陳仁騏除起訴狀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基於遺產整體分割法則,並命原告按被告人數,補足記載有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強制換頁==========附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39平方公尺 311/81584 (計算式:339平方公尺×311/815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01,726元≒389,913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818平方公尺 311/81584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編號2、3所示不動產建物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於113年5月為每平方公尺約242,395元(含土地及建物),故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7,395,483元(計算式:113.02平方公尺×242,395/平方公尺≒27,395,483元),故此部分之遺產價額為27,395,483元。 3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層次面積74.13平方公尺+陽台面積8.89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平方公尺30(7,967.31×38/10000≒3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13.02平方公尺(湖司簡調卷第25頁) 全部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00 609元 5 南港同德郵局00000000000000 11,677元 6 南港同德郵局00000000 781元 合計 27,798,463元 債務人陳鋆忻即陳瑄之應繼分比例價額:6,949,616元(計算式:27,798,463元×應繼分比例1/4≒6,949,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