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朱謙雅
- 原告彭建菘即建程規劃工作室法人
- 被告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彭建菘即建程規劃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複代理人 趙豐禾 被 告 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謙雅 訴訟代理人 劉燕安 姜乃元 劉敬安 蔡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781元(計算式:本金1,756,653元+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日止利息3,128元=1,759,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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