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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彭建菘即建程規劃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複代理人
趙豐禾
被告
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謙雅
訴訟代理人
劉燕安

姜乃元

劉敬安

蔡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781元(計算式:本金1,756,653元+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日止利息3,128元=1,759,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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