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 原告
- 彭建菘即建程規劃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賈世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龍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豐禾
- 被告
- 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謙雅
- 訴訟代理人
- 劉燕安
姜乃元
劉敬安
蔡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781元(計算式:本金1,756,653元+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日止利息3,128元=1,759,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