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 告
-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瑋律師
- 被 告
- 林秋宜
- 邱顯瑋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馥如律師
- 黃煒迪律師
-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及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569平方公尺 6,165,600元 (計算式:2569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6,165,600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117平方公尺 3,334,500元 (計算式:117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500元=3,334,500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932平方公尺 2,330,000元 (計算式:932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2,330,000元) 合 計 11,83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