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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忠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顥律師
被告
歐仕邁
被告
歐吉原
被告
陳莉莉
被告
歐羽強
被告
蔡麗萍
被告
黃楷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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