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 原告
-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李忠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顥律師
- 被告
- 歐仕邁
- 被告
- 歐吉原
- 被告
- 陳莉莉
- 被告
- 歐羽強
- 被告
- 蔡麗萍
- 被告
- 黃楷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