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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柏翔
被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曉昀
被告
劉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萬6,638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27日)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6萬1,973元【計算式:141萬6,638元+4萬5,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利率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利息 113萬3,319元 112/3/31 112/12/27 3.775% 3萬1,881.97元 2 違約金 113萬3,319元 112/3/31 112/9/30 0.3775% 2,156.72元 3 違約金 113萬3,319元 112/10/1 112/12/27 0.755% 2,062.95元 4 利息 28萬3,319元 112/3/25 112/12/27 3.775% 8,146元 5 違約金 28萬3,319元 112/3/25 112/9/25 0.3775% 542.09元 6 違約金 28萬3,319元 112/9/26 112/12/27 0.755% 545.02元 合計      4萬5,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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