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倩玲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王師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王師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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