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禾興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相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 訴訟代理人
- 關弘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5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40,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