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6號
- 原 告
-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6,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