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陳德宜
- 原告維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維加股份有限公司(VICTORY PLU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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