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葳律師
被告
葉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其上1483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職權查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地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9,718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據以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946,171元(計算式:119,718×(層次面積70.76+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2.32)㎡≒9,946,1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返還代收取之租金412,79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聲明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返還代收租金,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依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故各項聲明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58,966元(計算式:9,946,171+412,795=10,358,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