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 原告
-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若鄰國際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威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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