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陳世源
- 當事人鴻光企業有限公司、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鴻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 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67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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