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林建省
- 原告張學良
- 被告瑞松花園管委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張學良 被 告 瑞松花園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省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 0樓之0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新臺幣(下同)33萬6,000元 ,又依原告提出之鼎樺電訊有限公司報價單及吉盛工程行估價單,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各係22萬2,000元、101萬5,875元,依首揭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萬3,875元(計算式:222,000+1,015,875+336,000=1,573,8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 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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