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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大為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0,975元(參本院112年5月19日111年度補字第701、703、79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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