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 原告
- 葉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福龍
- 訴訟代理人
- 葛彥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阮聖嘉律師
- 被告
- 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岳霖
- 被告
- 周杏霞
- 被告
-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04、106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2-13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