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
- 上訴人
- 張旼惠
- 被上訴人
- 尤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2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8,800元(計算式:389萬元+18,800元=3,9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