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書妤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共同訴訟代
被告
理人 李岳明律師
複代理人
蘇恆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訴訟,所判決確定之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