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書妤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共同訴訟代
- 被告
- 理人 李岳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恆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確認婚姻無效民事事件訴訟,所判決確定之兩造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