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 上訴人
-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忠
- 被上訴人
- 賴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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